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屠宰监督管理,规范畜禽屠宰经营行为,保证肉品品质安全,保障人民身体 健康,根据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和国家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制定本办法。 《条例(草案)》明确了畜禽定点屠宰厂(场)的主体责任,对畜禽屠宰前检疫、肉品品质检验、进出厂(场)查验登记、无害化处理等屠宰操作规程进行了细化,明确了畜禽产品储存、运输、召回的相关要求,确保畜禽来源可追溯、流向可管控。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牛羊屠宰管理,规范牛羊屠宰行为,保证牛羊产品质量,保障牛羊屠宰行业健康发展和公众身体健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、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》、《内蒙古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自治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牛羊屠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,应当遵守本办法。 本办法所称牛羊产品,是指牛羊在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、肉、脂、脏器、血液、骨、头、蹄、皮、尾等。 第三条 自治区对牛羊实行定点屠宰、集中检疫制度。 未经定点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牛羊屠宰,农村牧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。 “农家乐”、“牧家游”等所涉及的牛羊屠宰由盟行政公署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管理办法。 为了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管理,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,保障人民身体健康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。 核心提示: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《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初次审议,拟于9月进行再次审议。 现将条例(草案)及说明全文公布,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。 从事清真屠宰活动的,还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食用清真食品的习俗,符合国家、自治区有关清真食品管理的规定。 本条例所称畜禽,是指人工饲养的猪、牛、羊、鸡、鸭、鹅等畜禽。
现将《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定点屠宰检疫管理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结合实际,认真贯彻落实。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《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(草案)》进行了初次审议,拟于9月进行再次审议。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,推进科学立法、民主立法、依法立法,提高立法质量,现将《内蒙古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(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在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网站全文公布,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,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5年5月2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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